自媒体成大众信息渠道,著作权侵权多发咋捍卫新闻作品版权?
现在,有不少自媒体,随随便便就搬运新闻机构的报道,然而却甚少去考虑这样做到底是还是不合法呢。这种没有经过许可的使用行为,一方面伤害了原创者的利益,同时另一方面还扰乱了健康的信息传播秩序 。
自媒体侵权现象普遍
众多自媒体账号,为了能够迅速吸引流量,会径直复制,或者略微做些改动,就去使用新闻机构的原创内容,这种行为,在微博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是极为常见的,一些账号,甚至由于长期大量转载某一媒体的内容,而被粉丝错认为是该媒体的官方号 。
这些侵权之人,借助了他人的劳动所得成果,轻易地就完成了,粉丝及影响力方面的原始积累。然而对于那些,被侵权的新闻机构来讲,不光是经济收益受到了损害,就连其品牌所具有的独立性,以及专业性,也都遭受了负面影响。
维权行动面临现实困境
针对侵权状况,新闻机构去维护自身权利并非轻松之事 ,诉讼进程耗时长且耗费精力 ,得投入大量人力以及资金成本投入 ,然而最终法院判定赔偿的金额额度 ,常常远远低于维护权利所付出的代价付出 ,致使好多媒体选取保持沉默 。
这样一种呈现出“侵权成本低、维权成本高”态势的现状,于客观层面而言,对侵权行为起到了纵容的作用。它使得原创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遭受挫伤,并且还致使一些自媒体变得有恃无恐,进而在行业范围之内形成了不良风气。
法律界定存在模糊地带
对一个新闻作品是不是受保护来进行判断,其核心点在于辨别它究竟是“时事新闻”还是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”。按照《伯尔尼公约》,仅仅是新闻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,不论是谁都能够进行传播。
然而,诸多新闻报道可不是单纯的事实陈列,而是涵盖了记者的采访工作,有着独特的叙事视角,还有背景剖析以及观点评说。这些融入了智力创造成果与表达层面的成分,构成了受法律给予保护的作品模样,是不可以随随便便就被挪用的。
不同类型作品应区别对待
并非所有的新闻内容,都具备相同的著作权保护情况。举例来说,对于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简短快讯而言,有可能因为独创性欠缺,进而不构成作品。但是通讯,特写,调查报道,新闻评论,以及新闻漫画这样的体裁,却是不一样的 。
大量个性化选择以及智力创作,被作者融入到众多这些作品里,显著的独创性由此得以呈现。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范围之中,是它们所属的范畴,未经授权实施使用行为,侵权便已然构成 。
完善法规加大侵权代价
须改变当前状况,得从法律法规之处着手。当下,要着重完备惩罚性赔偿制度。针对那些存有恶意、呈现重复特性的侵权行径,要将判赔金额大幅度提升,致使侵权之人承受沉重的负担代价 。
不低的赔偿金额不仅可以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弥补,而且能够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,这有益于扭转那种“侵权利润高于风险”的错误计算方式,从源头上面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。
构建行业协同保护机制
法律手段之外,行业自律以及技术防护同样是极其关键的。对于新闻机构来讲,它能够去构建作品版权信息库,依靠技术上的办法在全网展开监测,从而及时察觉到侵权行为。媒体行业组织也一样应当起到带头作用,去搭建起快速的维权以及调解通道。
与此同时,平台方面需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所在要对投诉处理机制予以完善,针对那些屡次出现侵权行为的账号采取诸如限流、封禁等一系列措施。唯有构建起法律、行业以及平台多方共同联动的保护网,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捍卫新闻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。
在当下这个信息获取这般便捷的时候,我们是不是已然习惯了“免费”的那些资讯,却忽视了其背后原创者的权益以及价值呢?


